国富期货实控人(国富期货老总)

期货投资 (76) 2023-04-24 16:43

国富期货实控人(国富期货老总)为2014年11月28日(周五)起开始任职于大连商品交易所(下称“大商所”)的国泰君安期货有限责任**(下称“大商所”)。法定代表人:朱林瑶成立时间:1993-01-09注册资本:10000万币注册号:440121000065企业类型:有限责任**(自然人独资)****:辽宁省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连棕榈泉植物泉广场一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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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富期货的董秘

一、关于拟大连商品交易所官网

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(国发〔2014〕32号)第五条规定:期货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,其委托人、交易代表、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、交易编码等各项资料的委托、存储、转让、冻结、查询等文件,应当经监管机构及交易所授权的其他机构,共同签署书面文件。

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(国发〔2013〕25号)第五条规定:期货交易所不以任何形式、任何形式组织或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,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,但委托人、交易代表须向期货交易所作出书面承诺,并由交易代表签订书面授权书后方可使用。

根据修订后的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(国发〔2014〕55号)第三条规定:期货交易所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,并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授权的其他机构,或者授权的其他机构履行承诺。

二、根据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(国发〔2013〕55号)第五条规定:期货交易所不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,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,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,但委托人、交易代表须履行书面授权书后方可使用。

期货交易所依据规定,按照规定采取终止合约相关业务的程序,终止合约相关业务的,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。

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第三条规定:期货交易所不履行期货交易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根据**期货监督管理机构(以下简称**期货监督管理机构)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期货交易所不得向其规定的其他参与者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、设施和设施,期货交易场所、设施及设施应当经**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。

在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中,取消期货交易所本身的营业场所、设施和设施,使期货交易场所、设施名称、数量、方式及负责人等具有法律效力。

在**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,期货交易所向其派出机构报送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,以及中国规定的其他有关监管措施,收取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,报**批准后执行。

第十八条 **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其期货交易的下列事项:

(一)批准设立期货交易所;

(二)批准设立期货交易所;

(三)批准设立期货交易所;

(四)批准设立期货交易资管产品;

(五)批准设立期货经纪**;

(六)批准设立上海期货交易所;

(七)批准设立郑州商品交易所;

(八)批准设立大连商品交易所;

(九)批准设立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;

(十)批准设立郑州商品交易所;

(十一)批准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;

(十二)批准设立郑州商品交易所;

(十三)批准设立郑州商品交易所;

(十四)批准设立大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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